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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2008219日正式批复(劳社厅发[2008]5号) “安全评价师”成为国家职业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20号】文件的精神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01571日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正式施行,根据决定要求“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 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安全评价与生产安全管理要求,采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与手段,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存在的风险进行生产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的人员制定了国家职业标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分类编码为X4-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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